醫學和法律的不同
October 28th, 2005
我的同學 Metress 一篇 blog 被引用成為 gush「法律與醫學的衝突」一站的開站文。來講講我的看法。
醫學和法律一點也不對立。如果法律人追求的是不能妥協的公平正義,那麼必然會對醫界的種種作為看不順眼。醫學倫理追求的是病患自主、不傷害、行善及公平原則的平衡點。醫學追求的多元價值,在這個醫療糾紛不斷的世代,會不斷把法律問題的權重調高,終有一天會克服法律問題,而在這些轉變中會犧牲什麼,就由所有人一起承受吧。
醫療沒有偵查終結、沒有辯論終結、也常常沒有宣判的時點。醫師面對病人的每一個時刻都在面對新的事證以及舊有證據被推翻。除了屍體解剖的診斷之外,所有的診斷都是臆斷 (Tentative Diagnosis)。
gush 問到,手術中改變手術部位是否常見?如果動刀醫師在手術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指向新的病灶所在,難道醫師要無條件漠視新的事證往原本要開刀的地方劃刀嗎?其實gush的醫師是有瑕疵的,真正符合「病患自主原則」的作法是把麻醉中的病人催醒,待病人清醒重新決定手術計畫、簽立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再麻再開。但如此一來,增加了病人再次麻醉的風險,違反了「不傷害原則」。
我無意為 gush 的醫生辯護,因為我對案情知道的不多,或許有更多的細節顯示 gush 遇見了真的很惡質的醫生。但我想說,法律人不應該只告訢我們什麼不能做,而是提出法律觀點的正確做法。以 gush 的例子而言,他的醫生應該怎麼做才對?把手術前的診斷當作是「宣判」,照原先的計畫先執行再說,如果開刀的結果不滿意,再提起可能是另一處的問題?如此一來或許程序上反而沒有瑕疵了,開刀後症狀無法改善本來就是可能發生的事情,在手術同意書中應有提及。或是如上述所提的先把病人催醒?我的看法是在手術同意書上選擇加填代理人,可在病患麻醉時為病人做最為有利的決定。
法律和醫學終將有和平的一天,那一天的醫師都精於相關的法令。那一天的病人還是會病殘死亡,但是再也告不倒醫師了。
Entry Filed under: 倫理

9 Comments Add your own
1. gush | October 28th, 2005 at 6:00 pm
無意挑起醫師與法律的對立,
只是當醫療糾紛發生時,
都希望醫師甚至病患可以從中獲取教訓,
這位我曾最信任的醫師他做錯什麼,
等到此案件完全結束時,我會放到我的部落格。
而就您所問的,最保險的當然就是先把我麻醉摧醒,
再讓我做一次決定,是否該開!
甚至把開刀時間延後,與病患好好溝通!
甚至在當下與家屬溝通時請家屬重新簽署手術同意書等不勝列舉…
但這些都不是我所遇到的困境,而當謎底可以揭曉時,我想大家就會明白這其中的謬誤!
2. 阿三 | October 31st, 2005 at 10:18 am
那你也有可能死於催醒過程,第二次麻醉過程…
還有,誰付錢?
3. gush | October 31st, 2005 at 8:22 pm
不想多做其他的解釋,
等到時機到了,
我會把所有的事情經過,
應該如何處理放在我的部落格中,
讓所有的醫師引以為誡!
4. gush | November 1st, 2005 at 3:12 pm
不知道您想知道多少內幕?
我想私下告訴您,
今天外科醫師的訓練當然不只有影像學的檢查,
還有一些臨床症狀!
我想私下與您聯絡…
不知道您是否有e-mail????
5. Jerome | November 1st, 2005 at 10:36 pm
如果你告訴我內幕我卻不能講,那就把我憋死了。
等您的案子告一段落,雙方說法加上法官看法出爐,所有人再一起研究吧。
6. gush | November 17th, 2005 at 7:20 am
您在我BLOG裡問我的問題,我已經以一篇文章回復了,
假如有空就去看看吧!
7. gush | November 20th, 2005 at 6:23 pm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提出了 由法規來看病歷寫作的相關問題,
就懇請專業醫師給予我一些建議,
畢竟我不是醫療人員,但我發現了病歷寫作的一些問題。
所以,再次懇請醫師給予我一些建議。
8. 黑眼 | November 22nd, 2005 at 4:46 pm
從TSUBASA網站轉到這裡,發表小小己見。
“如果法律人追求的是不能妥協的公平正義,那麼必然會對醫界的種種作為看不順眼”<–其實這個看法在法律界已經逐漸轉變當中,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的緩起訴制度或者民事訴訟法隱含的相對正義法理,都讓正義一詞在法律爭訟或是討論過程不再是不能妥協的追求。
9. Jerome | November 24th, 2005 at 10:25 pm
同意。資源是有限的,正義也是有限的,醫療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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