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實習生
這位小妹妹正在健保局實習,目前已經累積了四個月的實習心得,稍稍透露了健保局大門裡的世界。
我覺得每個醫學生、PGY 都應該要有機會去健保局實習一下,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嘛。
2 comments August 11th, 2007
這位小妹妹正在健保局實習,目前已經累積了四個月的實習心得,稍稍透露了健保局大門裡的世界。
我覺得每個醫學生、PGY 都應該要有機會去健保局實習一下,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嘛。
2 comments August 11th, 2007
對於三總這一起醫療糾紛大部分媒體的報導實在語焉不詳,好不容易找到一篇講得比較詳細的給大家參考。對於新聞中提到的三種藥物:阿雷比阿慶(Aleviatin,學名Phenytoin)(好像兩人的偶像團體?)、普拿疼[Scanol]、速博新[Ciproxin](ADSL 永遠不漲價?是抗生素啦!),最可能發生問題的就屬阿雷比阿慶了,全國 ADR 通報統計中,phenytoin 是排名第二的可疑藥品,其中最常出現的不良反應即是紅疹(Rash)及 Steven-Johnson Syndrome,可發生全身皮膚如燒傷般潰爛。
吃個藥的代價如此慘痛,我相信無論對病人、家屬、甚至醫師都是很大的震撼。更因為 Steven-Johnson Syndrome 進展快速,往往停藥時已經不可收拾。
藥害救濟基於藥害救濟法,為了病患在「正當使用藥物」的情形下發生殘障甚至死亡時,可以快速地得到救濟服務。藥害救濟的最高額度有二百萬元,雖然不是所謂的天價賠償,但在現今人命可貴可賤的時代,二百萬並不算少。錢來自於藥商可說是非常合理。其中有幾個十分重要的設計不但保障了病人,也保障了醫師。
所謂的快速當然沒有像健保那麼及時,但和傳統的訴訟相比,藥害救濟的審查簡單許多。並且,醫師面對自己病患的藥物不良反應,多半是用比較積極的態度幫助申請,和訴訟兩造攻防互不相讓時必定有很大的不同。在申請藥害救濟上,醫師必定和患者站在一線,在獲得救濟的時效上,必然快速許多。
藥害救濟建立的前題是在「正常使用藥物」下的藥害才給予救濟。無論是病患本身或是醫療體系有過失而造成傷害時,是人禍不是藥害,藥害救濟是不給付的。但如果個案在獲得救濟之後,基於同一原因又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時,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拿到救濟金後仍要採法律途徑向醫院/醫師求償,那麼他必需有勝訴並且獲得比救濟金額更高額賠償的把握,才是划算的訴訟。如此或許可以降低打醫療官司的動機。
如此看來,這次的醫療意外應該還是阿雷比阿慶造成 Steven-Johnson Syndrome 為主因,在藥害給付上是屬常見的例子。這麼危險的藥還在使用也多因為有其非用不可的理由,醫師有沒有錯還是要法官說了算,但是家屬是否可以得到百萬以上的賠償嗎?還是求個公道而已。
1 comment August 4th, 2007
放射科的教學網站很多,有老字號的 AuntMinnie、RSNA 的教學資料庫、來自印度的 Sumer’s Radiology Site……但這些教學網站多少都有些惱人的缺點,或許是界面不良網站反應緩慢、有的是資料層層疊疊搜尋器又設計不良、有的是圖片太小看不清楚、太多不是重點的廣告宣傳品等等。
今天找資料時看到了一個新的選擇 Medcyclopaedia,左上角的 Logo 透露她的血統:醫療影像大廠奇異 GE。有 GE 的雄厚財力、豐富的影像資源、數位技術及寫網站的技術,足以擺平一切難題。網站反應迅速、資料完整豐富、影像皆可清析下載、沒有討厭的廣告(因為網站的本身就是一個大廣告,告訴你「請買 GE 的機器」。)可以用完美來形容。

線上的圖片檢視器是用 Zoomify 做的,可以放大縮小調整對比及亮度。
Add comment April 17th, 2007
本文回應 gush 的「 醫醫相護的訴訟結果」。
曾經參加過辯論比賽,我攻擊對方論點,試著顯示出另一方有多麼荒謬。最後評審老師說:「把別人打死,你就贏了嗎?」
他們錯的離譜,錯到需要用謊言才能勝訴?妳指出了三項疑點。
或許問題的核心不在妳的質疑。在妳面對一則則所謂「不誠實」的證詞疲於奔命時,訴訟真正的核心--病患自主的倫理問題(參考醫學和法律的不同)--已經偷渡過關。我根據不起訴處分書中「告訴人主要疼痛係由腰部延伸至左大腿」一句猜想,主刀醫師改變手術部位是出於 Dermatone,其實是一個不賴的決定,可惜猜錯。「進行第5腰椎及第1薦椎椎間盤切除術後,告訴人始痊癒」(恭喜痊癒),證明了最當初計畫手術的地方才是真正的病灶。
問題的核心在於「病患自主原則」:在病人已經麻醉下醫師更改手術部位,那之前病患簽的同意書算不算數?我曾經提到並且至今相信:真正符合「病患自主原則」的作法是把麻醉中的病人催醒,待病人清醒重新決定手術計畫、簽立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再麻再開。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上不可行,健保很明顯地不支持這樣的做法;在倫理上也有其他的瑕疵,再麻再開增加了病人再次麻醉的風險,違反了「不傷害原則」。如果再次麻醉的過程中出了差錯,會不會又發展成另一個故事?另一個司法案件?
或許問題的核心不在訴訟,而在於妳生命的規劃。如果妳計畫追求勝訴,永不止息,我覺得妳會迷失於正義,並且錯過很多生命裡美好的事物。
4 comments October 29th, 2006
醫改會與九大病友及民眾權益團體招開聯合記者會,對於衛生署調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人力標準提出反制。要求衛生署提供全民一個安全的就醫環境,並許全國醫療工作者一個合理、安全的工作環境。
衛生署及健保局面對健保困境,明著無法調高健保費率,於是暗地縮減服務項目,讓病患嘗苦果、教醫師背上不義的罪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訂定了醫療機構的最低門檻,其中「人力標準」項目定義了醫療相關人員的最低人數。醫改會的新聞稿說得很好:「有人力未必有品質,但沒人力,一定沒品質。」調降人才水準幾乎預言醫療品質只會更糟。在醫改會所提供的資料(pdf)中,明白顯示出醫事人力與醫療風險間的關係。
醫改會曾被冠上仇醫的大帽,但回顧醫改會的諸多新聞稿,如藥袋標示、病歷取得、醫療人力,不難發現醫改會的訴求針對病人安全,是十分直接而且實際的。雖不免有時針對醫療時事的評論專業不足,但醫改會堅定的立場及越來越強大的輿論力量,似乎已經超越了醫師團體的力量。這股力量來自醫改會所站立的位置。
面對醫療環境惡化,站在病患身旁才是唯一正確的位置。當醫改會與十大醫事專業團體誓言捍衛病人安全時,醫師公會全聯會不應該沉默。
Add comment August 30th,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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