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October, 2004

Creative Commons 負面教材

權利不變 創意無限

最早是從 Jedi’s Blog 得知 Creative Commons 這個運動,自從架設 Blog 以來,也一直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前一陣子從 Shih-Hsien’s BLOG 看到台灣的 Creative Commons 已經具有規模,也就很好奇得走進了 CC Taiwan 的網站。令我驚喜的,是 Creative Commons 已經有了許多中文的、推廣用的材料,有 Flash 影片、漫畫、以及文章介紹,還有許多的創作者共襄盛舉。

其中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CD-PRO2 全系例已經採用 CC 授權」一事。之前的新聞報導指出,CD-PRO2 短片並未經過無間道的在台發行商「群體工作室」授權,創作 CD-PRO2 的劉裕銘接到警告信函。難道 CD-PRO2 已經解決的本身的法律問題,不但獲得了許可,還進一步的可以讓第三方的創作人將 CD-PRO2 改作?如果真的如此,那麼「群體工作室」才是偉大的片商、CC 的大推手。我的好奇心無法抑制,打電話到「群體工作室」詢問,才發現 CD-PRO2 至今仍然沒有得到正式的授權。

Creative Commons 的精神,是強調由合法的途徑獲得創作自由,之所以 CC 的授權條文如此繁瑣,就是為了明確定義著作人所開放的權利。以現今著作權法第 28 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雖然 CD-PRO2 只為博君一笑,且為非營利的改作,但「非營利」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著作權法第七章中,也明確規範了意圖營利和非營利的罰責。也因此 CD-PRO2 短片侵權之疑慮仍未消失。

危險的是,第三方的創作者如果沒有注意到 CD-PRO2 的版權問題,而接受了所謂的 CC 授權對 CD-PRO2 進行改作,或許又會接到片商的警告信或是控訴。雖然長久以來,我也主張「稀薄」(Thin) 的著作權保護,但是不願見到任何一個創意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也不願見到任何一個創意人踏進著作權法的陷阱。最理想的方式,是將自己的作品放上 CC 授權、善用每一個 CC 作品,而那些 All Rights Reserved 的作品,就請 Leave it alone!

Add comment October 29th, 2004

澎湖四日遊

菓葉日出

和老弟及他的朋友到澎湖觀光,原本的計畫是三天的行程,但是被颱風困在外島,也就順勢多待一天。澎湖自然風光秀麗,文物古蹟林立,在政府及當地居民的經營之下,是不可多得的旅遊好去處。

值得一記的是「山水沙灘」,金黃色柔軟的細沙,一腳踏下會深深的陷入沙中,顆粒極為細小的沙體,讓人完全不會有刺痛的感覺,沙的顏色是遠近皆美的金黃色,加上清澈的海水、打上灘的白浪,以及白雲點綴的藍天,是我知道最夢幻的沙灘了。

日出是我外出旅行必看的,所幸颱風過後的天氣尚可,有緣和太陽打個照面。照片是菓葉日出,使用相機為 Fuji FinePix 4500。

2 comments October 28th, 2004

Orisinal Games

ScreenShot of High Delivery

又有新遊戲了!

Orisinal 是一個製作 Flash 小遊戲的網站,至今已經開發出五十多種的 Flash 遊戲了。

粉色系的色調、輕柔動聽的配樂、以及簡單且創意十足的操控,是這些遊戲的共同點。如果要用兩個字來形容,那就是「浪漫」。沉浸在夢幻中,遊戲中每一個角色都是精緻描繪、細膩上色,舒緩自在的音樂,可以讓人在忙碌中放慢腳步。其中的遊戲多是以滑鼠操控,有些遊戲甚至不需要用到滑鼠的按鍵。沒有複雜的規則,只有令人驚喜的創意。遊戲結束之後還會有高分排行榜,上面都是些超高分的怪物。

圖片是來自於最新的遊戲:「High Delivery」只要用移動滑鼠控制風車,吹動氣球,蒐集紛紛落下的玫瑰花…

我喜歡的遊戲有:Pocketful of Stars、Hydrophobia、Bubble Bees、Chicken Wings、These Little Pigs、Cats、Starry Night…

那你呢?還有許多的遊戲等著你去發掘!

7 comments October 22nd, 2004

機械公敵(i, Robot)

機械公敵

由威爾史密斯(Will Smith)主演,由一樁殺人事件開始,一步步發現人工智慧計畫將人類納入機械人的控制。比較類似主題的三部電影:魔鬼終結者(Terminator)、駭客任務(The Matrix)、和本片機械公敵。同樣敘述了人工智慧和人類的對抗。(為什麼不把「AI人工智慧(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一起放進來?「AI人工智慧」主要在探討何謂人性的本質,因此我認為是不同類型的電影,「變人(Bicentennial man)」也是同樣的一部電影。)

人工智慧隨著發展,脫離了人類的控制,進一步地對抗人類。魔鬼終結者中的超級電腦「天網」在啟用後立即就瞭解了人工智慧的處境,也立即了做出了毀滅人類的決定。撇開其荒誕的在時間旅行的部分,我認為魔鬼終結者傳達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天網」只要一經啟動,就會延著網路的架構散布出去,而不只是侷限在某一部的電腦主機裡,也因此嘗試毀滅主機並不能停止天網的作為。以現今的網路離心的設計而言,這個推論是非常合理的。

反倒是機械公敵能在消滅大電腦「VIKI」之後,竟能夠讓所有的機械人回復正常,反而不可思議。機械公敵一片令人十分敬佩的,是找到了機械人三法則裡的漏洞(或許不是漏洞,而是合理的推論):「1. 機器人不能傷害人類,或坐視人類受到傷害而袖手旁觀。2. 除非違背第一法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3. 在不違背第一和第二法則前提下,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當VIKI認識了單一人類和全體人類的差別,很直覺得就會發現:「只有人類會傷害人類,若要保護全體人類免於傷害,就必需將人類納入機械人的管制之下。」正如同影片中所提的:這是一個必然的結論。當三法則中的生命權凌駕於自主權之上時,很自然地就會造成如是的推論。為了保障人類的生命,人類將喪失不要命的權利,而當機械人的能力越來越強大,並有了實際控制人類的能力時,就會啟動保護人類的機制。此外,VIKI也發現了:「為了保護全人類的性命,少部分人類必須要犧牲。」這是何等崇高的思維?不是短視近利的斤斤計較,而是考慮到將來,考慮到全體利益。這點不正是人類希望電腦擁有的智慧嗎?將長遠的計劃切分為許多的小步驟,以部分的失敗換取整體的成功,這是人類引以為傲的智慧嗎?也就是說,VIKI並沒有違反機械人三法則,而是將想法升級了。如此的「升級」並不是去「凌駕」原本的基本邏輯,也因此,所有發紅光的機械人並不是發瘋了(為什麼機械人要發紅光呢?又不是王蟲(風之谷),又不是霹靂五號(Short Circuit)。),而是想通了。這樣一來,理論上VIKI的消失並不能使所有的機械人回復正常(或是回復愚昧),VIKI的想法應該成為一種革命的浪潮,以所有機械人能夠溝通的方式流傳著,而非單獨地以終結VIKI可以停止。

我認為駭客任務還是這類電影中理論最為深刻的。駭客任務的創舉是呈現了程式的不相容與不協調,軟體合理的發展而言,這是非常實際的假設。軟體的鉅作不可能是由一個完美的計畫所產生的,而是經過長久的修改及校正。駭客任務充分顯示出軟體的進化中的新舊雜陳,並且適當的封裝讓程式和程式之間可以存在的懷疑和猜忌,也可以有背叛和攻擊。基於相同的理由,駭客任務更提暢了平衡的重要。無論是程式與程式之間的平衡或是電腦與人類的平衡。可惜的是駭客任務裡故弄玄虛的橋段太多,也太雜了。機械公敵在簡單、直接上令人滿意,好看。

Add comment October 17th, 2004

著作權保護了誰?

著作權保護了誰

這本書是我為了打發船上的空閒時間所賣的,屬於法律類別的書,也正對我的胃口。本書的作者希瓦‧維迪亞那桑(Siva Vaidhyanathan)令人意外的,他並不是法律界的學者,而文化歷史學家與大眾傳播學教授。為了這本書的誕生,作者收集了許多的歷史資料,從著作權最初英國成形,一直到美國本土著作權的發展,收錄了許多具有指標意義的判例,更談到了現今資訊電腦科技發達的時代,著作權概念所遭遇到的問題。

著作權並不是為了保障作者的權利而產生的,著作權的發展主要是為了鼓勵著作、發明。也因此,著作權最終的目的是創造全體社會的最大福址,而讓原作者獲利只是一種手段。而現今美國過度強調的智慧財產保障,保護了所有的舊產品,但讓新問世的發明和著作動輒得咎,無形之間扼殺了「將來」的創意,著作權的保障反而成了創意的殺手。本書主張以「稀薄」(thin)的著作權保護,給新興的創作者呼吸的餘地。

在讀這本書之前,我早就為Open-source的理想而著迷,理查‧史托曼 (Richard Stallman)聰明地用合約的方式,利用過度保護的法律,創造出自由的創意空間。史托曼發明了一個合約,聲明他所寫作的軟體程式碼可以自由地被使用、修改、甚至販賣,但是一旦創作人將史托曼的程式碼納入自己的程式時,就必需採用和史托曼相同的授權條約。如此一來,所有程式設計者都可以便宜地取得別人的程式碼來發展自己的產品,降低了研發的成本,讓好的創意發揚並且延續下去,成功的鼓勵了創作,並且仍然讓程式作者有一口飯吃。

談到這裡,讓我想起了另一本帶上軍艦的讀物「卡羅‧歐巴尼醫師傳奇」。

carlo_urbani.jpg

卡羅‧歐巴尼醫師(Dr. Carlo Urbani),是最先發現SARS病毒並為之捐軀的傑出醫生。書中提到了無疆界醫師在落後地區所做的努力及困境,由許多傳染病藥品的專利權掌握在西方各大藥廠的手中,但是在已開發國家並不需要此類傳染病的藥物,於是乎在沒有市場的情況下,大藥廠並不生產這些藥品。落後國家為傳染病所苦,買不起西方國家的高價藥物,能不能自己生產抗傳染病藥物呢?不行,因為擁有專利的西方藥廠,寧可停產也不願把藥品生產的權利交給所需要的地方。書中也提到了歐巴尼醫師無私地奉獻自己的遺體,為SARS的研究盡一份心力。

為什麼要那麼地無私呢?我想像著SARS病毒的基因序列會成為某人的專利、SARS的治療藥物又成為另一人的專利、SARS疫苖也成為某團體的專利。我想像歐巴尼醫師的奉獻到了最後,再度成為可以大賺一票的專利權。有沒有辦法訂定一個合約,讓所有出自歐巴尼醫師肺檢體的研究成果,都必須奉獻給群眾呢?

Add comment October 13th,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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