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October 29th, 2004

Creative Commons 負面教材

權利不變 創意無限

最早是從 Jedi’s Blog 得知 Creative Commons 這個運動,自從架設 Blog 以來,也一直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前一陣子從 Shih-Hsien’s BLOG 看到台灣的 Creative Commons 已經具有規模,也就很好奇得走進了 CC Taiwan 的網站。令我驚喜的,是 Creative Commons 已經有了許多中文的、推廣用的材料,有 Flash 影片、漫畫、以及文章介紹,還有許多的創作者共襄盛舉。

其中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CD-PRO2 全系例已經採用 CC 授權」一事。之前的新聞報導指出,CD-PRO2 短片並未經過無間道的在台發行商「群體工作室」授權,創作 CD-PRO2 的劉裕銘接到警告信函。難道 CD-PRO2 已經解決的本身的法律問題,不但獲得了許可,還進一步的可以讓第三方的創作人將 CD-PRO2 改作?如果真的如此,那麼「群體工作室」才是偉大的片商、CC 的大推手。我的好奇心無法抑制,打電話到「群體工作室」詢問,才發現 CD-PRO2 至今仍然沒有得到正式的授權。

Creative Commons 的精神,是強調由合法的途徑獲得創作自由,之所以 CC 的授權條文如此繁瑣,就是為了明確定義著作人所開放的權利。以現今著作權法第 28 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雖然 CD-PRO2 只為博君一笑,且為非營利的改作,但「非營利」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著作權法第七章中,也明確規範了意圖營利和非營利的罰責。也因此 CD-PRO2 短片侵權之疑慮仍未消失。

危險的是,第三方的創作者如果沒有注意到 CD-PRO2 的版權問題,而接受了所謂的 CC 授權對 CD-PRO2 進行改作,或許又會接到片商的警告信或是控訴。雖然長久以來,我也主張「稀薄」(Thin) 的著作權保護,但是不願見到任何一個創意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也不願見到任何一個創意人踏進著作權法的陷阱。最理想的方式,是將自己的作品放上 CC 授權、善用每一個 CC 作品,而那些 All Rights Reserved 的作品,就請 Leave it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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