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October 28th, 2005

醫學和法律的不同

我的同學 Metress 一篇 blog 被引用成為 gush「法律與醫學的衝突」一站的開站文。來講講我的看法。

醫學和法律一點也不對立。如果法律人追求的是不能妥協的公平正義,那麼必然會對醫界的種種作為看不順眼。醫學倫理追求的是病患自主、不傷害、行善及公平原則的平衡點。醫學追求的多元價值,在這個醫療糾紛不斷的世代,會不斷把法律問題的權重調高,終有一天會克服法律問題,而在這些轉變中會犧牲什麼,就由所有人一起承受吧。

醫療沒有偵查終結、沒有辯論終結、也常常沒有宣判的時點。醫師面對病人的每一個時刻都在面對新的事證以及舊有證據被推翻。除了屍體解剖的診斷之外,所有的診斷都是臆斷 (Tentative Diagnosis)。

gush 問到,手術中改變手術部位是否常見?如果動刀醫師在手術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指向新的病灶所在,難道醫師要無條件漠視新的事證往原本要開刀的地方劃刀嗎?其實gush的醫師是有瑕疵的,真正符合「病患自主原則」的作法是把麻醉中的病人催醒,待病人清醒重新決定手術計畫、簽立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再麻再開。但如此一來,增加了病人再次麻醉的風險,違反了「不傷害原則」。

我無意為 gush 的醫生辯護,因為我對案情知道的不多,或許有更多的細節顯示 gush 遇見了真的很惡質的醫生。但我想說,法律人不應該只告訢我們什麼不能做,而是提出法律觀點的正確做法。以 gush 的例子而言,他的醫生應該怎麼做才對?把手術前的診斷當作是「宣判」,照原先的計畫先執行再說,如果開刀的結果不滿意,再提起可能是另一處的問題?如此一來或許程序上反而沒有瑕疵了,開刀後症狀無法改善本來就是可能發生的事情,在手術同意書中應有提及。或是如上述所提的先把病人催醒?我的看法是在手術同意書上選擇加填代理人,可在病患麻醉時為病人做最為有利的決定。

法律和醫學終將有和平的一天,那一天的醫師都精於相關的法令。那一天的病人還是會病殘死亡,但是再也告不倒醫師了。

9 comments October 28th,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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