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August 4th, 2007

偉哉藥害救濟

家屬質疑錯誤用藥奪命 三總:藥物過敏無疏失

對於三總這一起醫療糾紛大部分媒體的報導實在語焉不詳,好不容易找到一篇講得比較詳細的給大家參考。對於新聞中提到的三種藥物:阿雷比阿慶(Aleviatin,學名Phenytoin)(好像兩人的偶像團體?)、普拿疼[Scanol]、速博新[Ciproxin](ADSL 永遠不漲價?是抗生素啦!),最可能發生問題的就屬阿雷比阿慶了,全國 ADR 通報統計中,phenytoin 是排名第二的可疑藥品,其中最常出現的不良反應即是紅疹(Rash)及 Steven-Johnson Syndrome,可發生全身皮膚如燒傷般潰爛

吃個藥的代價如此慘痛,我相信無論對病人、家屬、甚至醫師都是很大的震撼。更因為 Steven-Johnson Syndrome 進展快速,往往停藥時已經不可收拾。

藥害救濟基於藥害救濟法,為了病患在「正當使用藥物」的情形下發生殘障甚至死亡時,可以快速地得到救濟服務。藥害救濟的最高額度有二百萬元,雖然不是所謂的天價賠償,但在現今人命可貴可賤的時代,二百萬並不算少。錢來自於藥商可說是非常合理。其中有幾個十分重要的設計不但保障了病人,也保障了醫師。

快速救濟

所謂的快速當然沒有像健保那麼及時,但和傳統的訴訟相比,藥害救濟的審查簡單許多。並且,醫師面對自己病患的藥物不良反應,多半是用比較積極的態度幫助申請,和訴訟兩造攻防互不相讓時必定有很大的不同。在申請藥害救濟上,醫師必定和患者站在一線,在獲得救濟的時效上,必然快速許多。

無過失條件

藥害救濟建立的前題是在「正常使用藥物」下的藥害才給予救濟。無論是病患本身或是醫療體系有過失而造成傷害時,是人禍不是藥害,藥害救濟是不給付的。但如果個案在獲得救濟之後,基於同一原因又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時,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拿到救濟金後仍要採法律途徑向醫院/醫師求償,那麼他必需有勝訴並且獲得比救濟金額更高額賠償的把握,才是划算的訴訟。如此或許可以降低打醫療官司的動機。

如此看來,這次的醫療意外應該還是阿雷比阿慶造成 Steven-Johnson Syndrome 為主因,在藥害給付上是屬常見的例子。這麼危險的藥還在使用也多因為有其非用不可的理由,醫師有沒有錯還是要法官說了算,但是家屬是否可以得到百萬以上的賠償嗎?還是求個公道而已。

1 comment August 4th,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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